中共安徽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管理规定

2009-04-14 10:05:36 来源: 被阅读18123次

中共安徽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管理规定

第一章 总  则
  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在职研究生的培养,切实做好在职研究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,明确职责,保证教学质量,特制定本规定。
    第二条 培养在职研究生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,坚持“面向现代化、面向世界、面向未来”的教育方向。通过培养,使在职研究生成为具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,坚强的无产阶级党性,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,能够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、观点、方法分析、研究和解决问题的高层次、新世纪的领导干部、管理人才和理论骨干。为深化改革,振兴安徽,实现安徽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目标服务。
    第三条 培养在职研究生必须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针,做到学以致用。坚持以学习原著和党的重要文献为主,以自学和研究为主,把学习研究结合起来,着力提高在职研究生的专业水平和独立分析、研究现实问题的能力。
    第四条 培养在职研究生必须贯彻改革、求实、创新的精神,遵循“严进严出”,“强化管理”和“有偿培养”的原则,建立、健全各项制度,切实保证教育质量。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第二章 招生工作
    第五条 在职研究生的招生工作在校委领导下,由研究生部具体组织实施。
    第六条 招生对象为我省党政机关、大中型企业、事业单位中从事党政领导工作、经济管理工作和理论研究、教学、宣传工作的干部。
    第七条 凡报考在职研究生,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坚持党的基本路线;大学本科学历,或大专毕业并已取得省人事部门认可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;中共党员或人党积极分子;年龄在45岁以下;身体健康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三章 组织管理
    第八条 在职研究生的组织管理工作,在校委和研究生领导小组领导下,由研究生部负责。研究生部负责研究生的招生录取、教学计划实施、学籍管理、教材购置、班主任管理等工作。
    第九条 研究生领导小组在校委领导下,负责加强对研究生工作的指导,并协调校内各有关处室关系。
    第十条 研究生教学指导组对研究生的培养工作负有全面指导职责。
    第十一条 研究生教学指导组负责制定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、教学计划,指导研究生的学习、研究、论文指导和论文答辩,落实对研究生的各项培养工作。
    第十二条 在职研究生按专业配备兼职班主任一名。班主任在研究生部领导下工作,协助指导组贯彻实施在职研究生的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,保持与研究生的联系,了解研究生情况,督促检查研究生自学;负责在职研究生的考勤、成绩考核和思想政治工作;协助任课教师做好辅导工作;负责建立和健全研究生档案。
    第十三条 在职研究生按专业编班,并按地区就近的原则,将每班编成若干学习小组。各班指定班长、副班长、学习委员、生活委员各一名;各组指定正、副组长各一名。班委、组长配合班主任组织研究生完成学习任务,开展班组活动,加强班组建设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四章 培养工作
    第十四条 在校委领导下,指导组负责研究生的教学、论文指导和论文答辩工作,研究生部负责组织管理。
    第十五条 研究生班授课教师由各专业教学指导组选派后报研究生部聘请,授课教师须针对课程的特点,结合研究生实际,认真备课,并于面授之前将不超过1万字的教学提纲和不超过10万字的课程讲义交研究生部,由研究生部负责印发给研究生。课程结束之前,教师须布置作业题,并明确考试类型。 
    第十六条  建立研究生工作协调组,协调组主要负责协调与省直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,协助校委督促检查在职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落实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五章 学制与课程设置
    第十七条 在职研究生学制为三年。前两年半学习基础理论和专业课,最后半年撰写毕业论文并进行论文答辩。
    第十八条 根据在职学习的特点,各专业的课程设置以提高研究生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水平、研究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为原则,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。
    第十九条 在职研究生的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大类。必修课包括公共课、专业基础课、专业课和毕业论文。选修课包括相关的科学文化知识、讲座等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六章 学习方式
    第二十条 在职研究生的学习通过面授指导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。坚持教师集中讲授与个人自学相结合,教师指导与个人独立研究相结合,书本学习与岗位应用相结合。坚持自学为主,研讨为主,充分发挥教师与研究生两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。
    第二十一条 省委党校每学期安排两次集中面授时间,每次十天左右。在保证必要课时的前提下,教师课堂讲授的内容力求少而精,新而深,理论联系实际,突出重点和难点。
    第二十二条 个人自学是在职学习的主要方式。除集中面授外,其余时间由研究生根据教学计划进行自学。为加强自学,各班按地区就近的原则,每10-15人组成一个学习小组。学习小组由组长、副组长牵头,不定期地开展学习、研讨交流活动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七章 成绩考核
    第二十三条 凡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均要进行严格的考核。考核方式:必修课进行考试,考试采取闭卷、开卷两种形式;选修课进行考查,考查可采取答卷形式,也可用撰写论文、检查作业等方式进行。
    第二十四条 考核的最后成绩实行结构百分制:卷面成绩占60%,作业成绩占20%,面授考勤成绩占20%。必修课成绩按合成百分制计分。选修课成绩按合格、不合格计分。
    第二十五条 论文、作业应在授课教师规定的时间内交齐,迟交者成绩酌情降等。研究生的论文、作业不得抄袭或他人代笔,违反者应责成其做出书面检查。检查深刻者,给予一次补做补交机会。情节严重,态度不好,责令其退学。
    第二十六条 凡考试、考查成绩不及格或由于每门课面授请假超过1/2学时以及旷课1/3学时,不得参加正考者,可以补考一次,补考成绩一律记“及格”、“不及格”。
因公或因病不能参加考试、考查者,可以申请缓考,缓考须由本人提出申请,出具相关证明且经办学单位批准后方可缓考,成绩按正考记入成绩表。
    第二十七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,擅自不参加考试者,以旷考记,凡旷考的研究生,该门课程成绩以“0”分计,不得参加补考。
凡经缓考、补考仍不及格和因旷考不得参加补考的,在最后一学期由研究生部统一安排总补考,经总补考后仍有两门不及格者,不得毕业,按肄业对待,只发研究生肄业证明。
    第二十八条 考试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。对考试中作弊等违纪行为,第一次口头警告,第二次停止答卷,并令其退出考场,试卷按“0”分处理;对特别严重违纪者,取消其考试资格,并通报其所在单位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八章 学籍管理
    第二十九条 凡被录取的在职研究生,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到研究生部办理入学手续,缴纳学费。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,须向研究生部请假,无故超过规定时间不报到、不缴费者,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。
    第三十条 研究生入学后,如发现有不符合招生条件者,由研究生部区别情况提出处理意见,报研究生领导小组审批。
   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要如实填写各种表格,工作单位有变动者,须及时向研究生部和班主任提供更改后的通讯地址。
   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必须按时参加集中面授。有下列原因之一者,可以请假;因病住院或卧床不能坚持正常活动者;家属因病住院必须由本人护理者;遇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,不能参加面授者。外出办事、参观、学习者,不得请假。请假三天由班主任批准,请假四至五天由研究生部主任批准,五天以上者,由分管校领导批准。
   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如需请假,须将请假条、所在单位证明(请病假须提交县以上医院诊断书)等材料交班主任,填写请假申请单,经批准后方可离去,材料不全或不及时请假者,按旷课处理。
请假期满,须到班主任处销假。请假期满未续假,或续假而逾期不返者,按旷课处理。
   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因病需长时间休养治疗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中断学习,可向研究生部提交休学申请和所在单位证明(因病者须附县以上医院诊断书),报研究生部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,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年。
   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复学,须在休学期满两个月以前向研究生部提交复学申请和休学证明,报经研究生部批准后安排在相应的新班次原专业学习。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,视为自动退学,取消其学籍。
   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作退学处理。因病经医院诊断不能继续学习;一学期内有两门课程不及格,经补考仍不及格者;一学期旷课累计达40课时以上者;一学期因病、事假缺课累计超过80课时者;因违反党纪国法、受开除党籍处分或被逮捕判刑者;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;不能按时缴纳学费;本人申请退学。
应退学的研究生,由班主任提出名单,研究生部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。凡退学者,已交学费、教材费一律不退,教材照发。
   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未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或有两门考试经补考仍不及格,以及毕业论文答辩未能通过者,均按肄业对待,只发给肄业证书。
   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学完规定课程,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,由安徽省委党校发给研究生毕业证书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九章 面授与考勤
    第三十九条 为维护课堂秩序,提高教学质量,在职研究生面授期间,班主任每天不定时点名考勤。
    第四十条 研究生必须按时上课,遵守课堂纪律,迟到或早退累计三次按一次旷课处理。面授出满勤者,每科得20分,记入最后考核成绩,请假者,按比例扣分,旷课者加倍扣分。
    第四十一条 面授期间,每门课请假超过一半学时及旷课三分之一学时者,不准参加该科考试,在下一学期办理补考手续后,由研究生部安排参加补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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