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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淮北市委党校科研成果奖惩办法

2013-01-11 15:50:55 来源: 被阅读4627次

淮校字[2012]77号

 

为进一步推动我校的科研工作多出人才,多出精品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》的有关精神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条  科研成果实行定期奖励。由校学术委员会每年年终负责组织实施,校委会审批,理论研究室承办具体事宜。

第二条  科研成果奖励范围:我校教职员工公开发表的专著、论文及调研报告。

第三条  凡在A类、B类、C类、D类刊物上发表的论文(A\B\C\D参照省委党校职称评审文件执行),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可,分别按240元/千字、150元/千字、100元/千字、60元/千字给予奖励。

第四条  凡撰写参加并入选学术会议论文集的科研成果,根据会议的规格,分别按国家级140元/千字、省级100元/千字、市级40元/千字给予奖励。

第五条  在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评选中获奖的论文、课题,经校委会审定,分别按一等奖8000元、二等奖5000元、三等奖3000元、优秀奖2000元进行奖励。在国家级社团组织的科研成果评比中获奖的论文,按本办法第九条执行。有正式刊号的专著,独立著作一次性奖励3000元。合著的第一作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,第二作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。

第六条  凡以学校名义申报的国家基金项目;省社科规划课题及省领导圈定课题;省社联课题、省委党校(行政学院、社会主义学院)课题正式立项课题,由理论研究室负责协调,各处室督促并具体实施。课题结项后,分别资助20000元、10000元、2000元。

第七条  凡在全国“五个一”和全省“五个一”科研成果评选中获得奖次的论文或专著,经校委审定,一次性分别按20000元、10000元进行奖励。

第八条  凡在省政府组织的两年一度的社会科学成果评比中获得奖次的论文、专著,分别按一等奖6000元、二等奖5000元、三等奖4000元、优秀奖800元进行奖励。在省级社团组织的科研成果评比中获奖的论文,按本办法第十条执行。全国党校系统获奖的论文依照本条执行。

第九条  凡在省党校系统获得科研成果奖的论文或课题,分别按一等奖1000元、二等奖800元、三等奖600元对成果进行奖励。

第十条  凡获得市级科研成果奖的论文和课题,分别按一等奖800、二等奖600元、三等奖400元对成果进行奖励。

第十一条  一篇论文或单项课题成果在一年内被多家报刊和书籍采用,只享受一次科研成果奖励,且按最高奖项执行。

第十二条  凡校级课题,每个处室每年至少承担一项(多则不限)。校级课题调研周期为一年,调研成果经校学术委员会鉴定后方可结项,结项完成的课题,按《中共淮北市委党校关于校级课题与合作课题的管理办法》给以经费补助。

第十三条  专职教员必须完成的科研任务:讲师每年发表论文一篇,副教授每年发表论文两篇,教授每年发表论文三篇(D级仅限一篇)。个人主持或参加的课题在当年结项后,校级、市级、省级以上课题分别按一篇、二篇、三篇论文计算;专著根据字数按每两万字合一篇论文计算。兼职教员任务减半。

第十四条  凡未完成第十三条规定的科研任务的教员

1、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个人;

2、连续两年未完成科研任务的,取消同级别论文指导资格;

3、连续三年未完成科研任务的,低聘一级。

第十五条 凡在各类报刊上发表的论文和公开出版的著作,需将样报、样刊、样书,送交1份原件(奖励兑现后返还)、复印件2份(封面、目录、正文、封底)给理论研究室;完成课题的立项和结项材料的复印件、课题成果原件;获奖文件的复印件,送交1份给理论研究室存入科研档案。送交时间为当年12月20日前,逾期顺延下一年度。

第十六条  科研成果奖励,每次由理论研究室据此办法拟出方案,报请校委研究批准后执行。

第十七条 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执行,原奖励办法自行废止。本办法由理论研究室负责解释。

 

 

淮北市委党校

2012年12月3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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