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共中央关于党校学历及待遇的有关规定

2016-06-08 16:05:49 来源: 被阅读21209次

★中共中央文件(中发[1983]14号):

中央党校和省、市、自治区党校,均属高等院校体制。

各级党校的培训班、理论班、都要实行考试、考核制度和学历制度,根据入学前的文化水平和入学后的学制、所学课程,经过考试合格者,取得同国民教育体系相当的学历和待遇。

★中共中央文件(中发[1985]24号):

党校的学历和主要反映文化程度的国民教育学历不尽相同,它是一种包括理论文化水平、党性要求、领导素质和业务能力的综合性的学历。

各级党校的学历,与一般国民教育体系中各级学校的学历相比,有着更丰富的内容,理应有更高的质量要求。

★中共中央文件(中发[1990]15号):

干部进党校学习,取得党校学历,是干部学绩的一种标志,是年轻干部提升到新岗位任职的必备条件。

中央党校和省委党校学制二年以上班次的学员,学完必修课程,经考核合格的,可享受相当于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。

★中共中央文件(中发[1994]5号):

中央和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党校举办的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,学员学完必修课程,经考试合格的,授予党校学历,可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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